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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民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宏 
被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1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此裁定於112年5月2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