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879號
原 告 信義星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和
訴訟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
郭泓志律師
被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此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