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瑄工程行即王永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