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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漢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李益全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1萬2,740元本息,嗣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減縮請求之本金為48萬1,241元,經核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