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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訴訟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