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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訴訟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