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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何西泉 
            何江美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相  對  人  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許來妹 
相  對  人  合州五金行即洪柯玉里

            洪文科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之子何秉澤因職業災害死亡,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承購商合州五金行即洪柯玉里及現場操作起重吊掛機具洪文科等,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何秉澤薪資、扶養費、非財產上損害,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90號)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