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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林偉州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相  對  人  勤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綸 
相  對  人  許信雄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15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勤鑫有限公司、許信雄,賠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非財產上損害、工資、加班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51號)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