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被 告 WAROUW,JOFRY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