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被 告 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海
法定代理人 陳晴玫
法定代理人 宋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