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張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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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