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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國聯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訴訟代理人 許書融
朱威儒
被上訴人 王性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嘉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