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亮君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蔡詠晴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怡君
被 上訴人 丁郁珊(即陳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丁振坤(即陳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丁 抄(即陳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詹孟芸
被 上訴人 吳秋榮
吳秋龍
吳秋華
吳琬琳
吳旻峻
謝吳敏珠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吳國慶
被 上訴人 郭羅銀淑
訴訟代理人 郭書郎
被 上訴人 林蘇珠
訴訟代理人 林健全
被 上訴人 林美蕙
被 上訴人 林淑芬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