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維
訴訟代理人 洪𡩧森
被 上訴人 尚宜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歐俶紋
訴訟代理人 歐昇旻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趙 彬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