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津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賢成推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5,172 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