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莘茂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茂喬
送達址:台中市○區○○○道○段000 號0樓之0
原告與被告蔡長昌等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