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璟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2,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