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力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宏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4,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