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鈜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妮妮
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生重機械有限公司、吳雅棋等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