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視野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浚嘉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梁繼澤律師
童 行律師
被 告 岦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玩具火車模具及設計圖電子檔,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價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203,464元。經原告陳報系爭模具價值為2,140,000元,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40,000元,與備位聲明之請求2,203,464元相互競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核定為2,203,46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