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許銪宸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吉利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61號),而被告金吉利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