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星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郁琦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