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雅萱
被 告 程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盧榮木、許添進、曾茂榮、陳啟霖之商業火災保險(保單號碼為1402第10G00000000號),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及訴外人曾崇維、張明和等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0○00000○000000號建物。前開建物出租予他人,其中395-10、395-11、395-12、395-15、395-16號廠房(下稱系爭保險標的物)於民國111年5月8日遭被告承租之395-15號廠房發生火災導致延燒而受損。原告依約賠付被保險人共計新台幣(下同)818,399元之保險金後,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代位被保險人而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大社區,是則揆諸前開規定,並考量事實及證據調查之方便性,本件即應由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本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