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晶宸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興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原告與被告鑑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3,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扣除原告前在本院112年度雄司調字第238號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