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宜信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彥誠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000元(即本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所載之履約保證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