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昭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勳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