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原告與被告三亞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