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海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宏
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