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王燕如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騰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8,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 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