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洲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