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玉光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原告與被告賽席爾商日全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