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智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