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合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晏慈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原告與被告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