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溢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
劉彥呈律師
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