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郭岱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嘉、蘇煥景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4,82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