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營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4萬8,70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74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