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被 告 智彥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被告「智諺工程有限公司」、「智諺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智彥工程有限公司」及「智彥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被告智彥工程有限公司名稱,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