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胡誠宏即宏維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因宏維企業社為胡誠宏、潘永華、胡誌源及潘永檳合夥,非胡誠宏獨資,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