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琍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蔣琍麗與上訴人即被告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蔣琍麗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上訴人蔣琍麗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蔣琍麗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