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郭廷瑞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郭張淑媛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