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志仁
陳苙豪
陳玉枝
陳玉蘭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5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