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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王東義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