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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王東義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