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忠庸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順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允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