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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沈俞佑即竹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 告 亮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琪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陳中信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