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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宇任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卓雄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被      告  林婷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溫鈞雅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
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
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
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
,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