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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黃若萱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被      告  蔣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