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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被 告 黃若萱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被 告 蔣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