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鉅翼正熙科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伯琇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正熙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永和
被 告 曾月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件:
一、原證8(訴字㈡卷第19至33頁)所欲引用作為原告主張之損害部分,是否如後述附表所示(即不含原證8「鉅翼正熙」或「鉅翼」部分)?
二、承上,後述附表中加註★部分,其時間似逾原告主張原因事實之範圍(訴字㈡卷第12頁)?是否有修正原因事實或減縮附表主張範圍之必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