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翼正熙科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伯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熙有限公司、謝永和、曾月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1,712元(不含擴張原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57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