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吳平平
被 告 徐玉蕙
寇有明(兼寇楊春之承受訴訟人)
林奎學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任東方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正
被 告 周忠修
孫秀英
張均亦
高金汝
鄧誌煌
高劉玉
王石芳妹
康劉清誥
李秀芬
魏士芳
申筠竹
陳世餘
任葉杏珠
王忠琴
李林春錦
黃宏欽
申吳彩蓮
黃陳愛珠
袁高文英
胡清華
方俞喬
廖金鳳
程希智
李秀琴
周國平
林輝雄
吳敬子
董月琴
林杰民
楊印福
陳武中
張愛貞
劉育佐
陳鴻銘
孫振美
吳國玲
陳金生
羅謝銀對
鍾荊安華
周忠誠
楊范玉英
劉許團圓
王培康
鄒靜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簡文難
被 告 李韋彤
陳振業
范陳燕梅
孟陳宗淑
潘林嬕霞
鄒盛寰
梁庭蔚
曾昭棣
周金印
兼前列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復華
被 告 林蕭粉(林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玲(林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弘德(林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瑜(林木溪之承受訴訟人)
鄭建茂(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翠蓉(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有孜(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宏
吳月春
陳淑觀(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
鄒廣諺(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
鄒忠諺(鄒建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興芳
黃李滿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科達
被 告 楊登元
陳玉霞(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謝義龍(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謝安錦(周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黃必忠(黃椿禮、黃李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必誠(黃椿禮、黃李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鴻玲(黃椿禮、黃李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國春(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劉崇慶(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劉崇祝(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劉崇山(劉滬遜之承受訴訟人)
潘劍雄
盧宗櫻(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盧宗蓉(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宗輝(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寇有蘭(寇楊春之承受訴訟人)
張勇剛(寇有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晉嘉(寇有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芷綾(寇有梅之承受訴訟人)
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秀英
被 告 浩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泉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全
許百慶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陳易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蕭粉、林惠玲、林弘德、林惠瑜為被告林木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木溪於民國115年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蕭粉、林惠玲、林弘德、林惠瑜,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