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京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奇恩
訴訟代理人 陳宥廷律師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陸威全(原名陸正凱)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因被告陳報錯誤之地址,致未能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